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秋萍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秋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平板電腦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物,造成他人尋回物品之困難,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不可取,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犯後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侵占犯行而獲取平板電腦1台,為被告犯罪之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32號被告楊秋萍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秋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13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2樓KFC忠二店用餐區,見 林長和 將其所有平板電腦遺留在座位旁櫃子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林長和發現平板電腦遺失,報警處理,為警調閱店內監視器,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長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楊秋萍自白。二告訴人林長和於警局指訴綦詳。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光碟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檢察官林明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以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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