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美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魏美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已確定,聲請准予復權。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與主張相符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依上規定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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