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李若淳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複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被告輔大世界住戶管理會兼法定代理 陳國枝 人被告 楊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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