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又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聲請意旨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憑,經核屬實,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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