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辛○○選任辯護人簡承佑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被告己○○被告壬○○被告戊○○被告癸○○被告丁○○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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