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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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大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大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何惠文附表:
受刑人何大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8日上午7時│100年6月13日下午1時│100年8月1日凌晨0時30│││20分許採尿回溯前96小│13分許採尿回溯前96小│分許│││時內某時許│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苗栗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70│101年度毒偵字第40號│101年度偵字第711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14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84號│101年度易字第22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2日│101年3月3日│101年9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14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8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3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6日│101年3月29日│101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苗栗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95號│101年度執字第869號│101年度執字第13057號│││(曾與附表編號2定應│(曾與附表編號1定應││││執行5月)│執行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