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3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刑(附表編號及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三號,原聲請書誤載部份均更正詳如附件所示),其中編號至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刑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編號至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刑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編號至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刑事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