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趙爾文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爾文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爾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爾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北市爾文教育基金會為擬更順遂推動基金會之會務發展,於民國95年11月9日第1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原捐助章程第6、7條,並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1月26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02781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俾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函文影本等件為證。且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爾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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