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9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970號聲請人 李健
4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有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