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5號原告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被告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克仁人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被告 王夢賢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被告 梁延吉
呂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公司股東求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繳納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