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33號原告 白華卿
陳德富 黎煥彬 被告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佩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社區民國101年8月12日第19屆第2次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選舉第19屆管理委員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聲明係請求撤銷系爭決議,性質上均屬委任關係存在與否之財產權訴訟,本院復無從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內容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定之【依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不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魏于傑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