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 鍾明華 被上訴人 邱景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訴字第34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1,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