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4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略謂:債務人向其買受土地及建物,約定總價六百萬元,扣除銀行抵押四百萬元,應再支付債權人二百萬元,迄今仍未為給付。惟查債權人所提本件土地及建物買賣契約書第二條明文記載:「本日乙方(即債務人)提出押定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甲方(即債權人)確實如數收訖,不另立收据」等語,非債權人所言債務人迄今仍未給付,是債權人未能提出相當證明方法釋明其請求之原因,其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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