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6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黃文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566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29,283元│自93年12月2日起至清│自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18.98計算。│分之20計算。│├──┼─────┼──────────┼──────────┤│2│29,177元│自93年12月21日起至清│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17.99計算。│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