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四號
上訴人甲○○
巷9號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 律師被上訴人丙○○即李
元40丁○○同上)
CA乙○○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凃 秀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本院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丙○○(即 李賢娟 之承受訴訟人)住北京市○街○○○街○號『五樓』二單元『五○四室』」暨「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涂』秀蕊律師」,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丙○○(即李賢娟之承受訴訟人)住北京市○街○○○街○號『五號樓』二單元『四○一室』」暨「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凃』秀蕊律師」。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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