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
聲明人甲○○
號(現在台灣綠島監獄執行)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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