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58號聲請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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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華城蘭吉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提出其就任清算人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及公司法第327條規定參照)。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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