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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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嘉瑋於民國103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4.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7日止累計214,45
2元未給付,其中211,545元為本金;2,114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嘉瑋於民國106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7日止累計372,637元未給付,其中367,249元為本金;5,065元為利息;3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嘉瑋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7日止累計219,762元未給付,其中215,987元為本金;3,292元為利息;4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嘉瑋│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8%│││211545││6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嘉瑋│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367249││6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嘉瑋│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6%│││215987││6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