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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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 鄭琬渝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琬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琬渝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准予免責,嗣於民國107年4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許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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