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27號債權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為何。(債權受讓人為債權人總公司)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