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926號債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昱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本件債權業經債權人對債務人向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聲請核發九十七年票字第八八五一號本票裁定在案,先予敘明。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