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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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帛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152號被告謝帛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23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0.4233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帛言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就其被訴非法持有海洛因之事實判決免訴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4233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100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0070005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100年度核交字第1045號卷第18頁),確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