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張啟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張啟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張啟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啟金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6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由具保人張啟金於民國101年3月28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查受刑人即具保人之住所係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依法對其居所送達,惟無法尋覓該所地址,經詢問附近居民稱被告未居住附近,且經依警局戶口查察系統查詢亦未有該住址,故無法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一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並未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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