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至華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
李承書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至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至華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4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本院於102年2月5日認被告陳至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102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102年5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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