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上訴人 黃揆倫 (原名 黃安逢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柯俊銘 被上訴人陳黃正
林 金葉 黃金枝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 洪綠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