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420號上訴人 趙永昌
趙永發 趙永欣廖秀蘭 趙裕音 趙永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訴人 趙裕貞 被上訴人 洪瑞聰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訴請拆屋還地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北簡調字第1214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20頁)。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判決,於同年8月18日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8月27日函及該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29頁、第212頁、第218頁至第225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 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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