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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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5號被告程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財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20,9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6,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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