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債權人 鍾郁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莉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相關資料到院(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02年12月2日起?)。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