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李正權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蔡徐富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