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26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文燦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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