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88號上訴人卡士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瑞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被上訴人 黃王玉華
張堉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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