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35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名稱│債券號碼│張數│金額│││││││(新臺幣)│├──┼─────────┼───────┼───────┼──┼──────┤│001│花旗(台灣)商業銀│次順位金融債券│00000000000000│1│1,000,00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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