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違反商標法」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公共危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三中,均已載明被告係犯公共危險案件,則案由欄關於「違反商標法」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就上揭誤載部分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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