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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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54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