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下列聲請人即被告犯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及被告甲○○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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