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屈凱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屈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凱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104年7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7年1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屈凱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3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104年7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107年12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7018966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0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