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祝家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移送民事庭補繳裁判費後一併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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