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玲選任辯護人張芳綾律師
陳志銘律師被告 王冠仁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立杰 律師被告 蔡沛妤 (原名 蔡秀卿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武芸湞
陳妤慧 郭玉秀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張芳綾律師
陳志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羅婉怡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