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ENWEIJIE(年籍資料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5月16日)查獲自美國運輸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包裹入境,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然扣案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5月13日查獲自美國寄出、收件人記載為「CHENWEIJIE」,收件地址為「No.1XingguangRdQianzhenDistKaohsiung」之航空快遞郵包,其內藏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而涉有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事證,而以110年度他字第2278號簽結在案,業據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本案查扣之結晶檢品14包,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單筆艙單資料清表、扣案物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316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7至9頁、第27頁、第31至33頁)在卷可參,足認前開扣案之物確為第三級毒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既係經由某人自美國以航空快遞之方式寄出而運抵我國,收件人記載為「CHENWEIJIE」,收件地址為「No.1XingguangRdQianzhenDistKaohsiung(高雄市○鎮區○○路0號)」,然經檢察官向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優比速公司)函詢前開包裹用以報關之「個案委任書」及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等報關資料,優比速公司函覆本件並無個案委託書,且包裹在等候文件區即由海關緝毒犬查獲等情,有優比速公司110年6月2日(110)優安字第0602號函在卷可佐,因此無法查悉與本件運輸毒品包裹有關之人為何人。又本件包裹收件地址「No.1Xingguang
RdQianzhenDistKaohsiung(高雄市○鎮區○○路○號)」並無人設籍該處,且該屋目前無人居住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0年3月15日高市緝字第11068524300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致無法調查可能收受毒品包裹之人為何人,亦乏其他線索可供追查而簽結,並未起訴,然並非該特定犯罪事實不存在或非特定人所為,是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結晶檢品14包(合計淨重914.74公克,驗餘淨重914.04公克,空包裝總重59.25公克,純度85.14%,純質淨重778.81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3160號鑑定書(見他字卷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