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抗告聲請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06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胤睿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07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吳志南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所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士林地院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裁定駁回後,復向本院再為抗告,因其業經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再抗告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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