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8號聲明人 黃志峯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執助竹字第15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相關沒收之裁判法院而言。被告因不服下級審之科刑判決,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經上級審法院駁回確定者,因對下級審判決之主刑未予更易,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二、本件聲明人黃志峯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後,聲明人不服該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主文為「上訴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前揭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楊力進法官宋松璟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珈潔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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