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明人 林秋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林秋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77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因不服判決提出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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