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10號原告 米庭瑄 被告 洪舜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
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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