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榮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榮成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站-臺中彩虹店」(為告訴人 簡綺葦 所管領之便利商店),欲用上開店內之famiport寄包裏,因未能順利找到其要寄出地址,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徒手將上開店內之famiport機台往前扳倒倒地,致該機台之上總成前蓋刮損、AIO支架變形、第2螢幕支架變形、AIO外框變形、Stand前蓋變形、固定鐵片變形、後蓋刮損、第二螢幕外框刮損、面板刮損之損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前揭毀損罪嫌;而該等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