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告 韓筑芸 被告韓國華
韓豫玉 韓光俐 韓心維 韓孝賢 韓卉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067建號建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224元【計算式:6,186㎡×37,200元/㎡×44974/00000000+534,100元×199/300=1,389,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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