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5號原告茂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茂林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1,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