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珂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書及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分別驗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陽性反應),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附表一第6項、第2款附表二第89項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已沾染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外包裝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卷證資料更迭之偵查案號1粉末1包毛重:0.60淨重:0.4795鑑驗取用:0.0068海洛因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108毒偵7000卷第39頁)⒉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3頁)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上卷第121頁)桃園108毒偵7000號、桃園110毒偵5358號2結晶2包合計毛重:1.30總淨重:0.9028鑑驗取用:0.0033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⒈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39頁)⒉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上卷第119頁)桃園108毒偵7000號、桃園110毒偵5358號3白色殘渣袋1枚總毛重:0.2195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109毒偵2573卷第35頁)⒉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39頁)⒊藥物檢驗報告(同上卷第97頁)桃園109毒偵2573號、桃園110毒偵5355號4香菸1支毛重:0.9786鑑驗取用:0.1162驗餘淨重:0.8624海洛因、尼古丁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109毒偵4042卷第45頁)⒉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9頁)⒊毒品成分鑑定書(同上卷第209頁)桃園109毒偵4042號、桃園110戒毒偵60號5碎塊狀檢品2包合計毛重:3.62驗餘淨重:3.58純度:85.88%純質淨重:3.11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109毒偵2426卷第23頁)⒉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同上卷第51頁)新北109毒偵2426號、桃園109毒偵6181號、桃園110年戒毒偵63號6粉末檢品1包淨重:0.23驗餘淨重:0.22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⒈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23頁)⒉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同上卷第51頁)新北109毒偵2426號、桃園109毒偵6181號、桃園110年戒毒偵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