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交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交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交簡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11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關於被告之前案紀錄並補充為:被告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3月30日判處拘役40日,甫於90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仍不知悔悟。關於證據方面並補充: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警卷第10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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