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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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第5行關於「於緩起訴‧‧‧,行經‧‧‧」之記載補充為「於緩起訴期間內即99年8月24日21時許至同日22時18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街與九如二路口之燒烤店內與友人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而行駛於一般道路。嗣於同日22時20分許行經‧‧‧」,並補充證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9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至99年11月9日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而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足見其未能深切反省,復審酌其在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8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行為殊非可取,惟念其並未肇事傷人,復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7522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3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9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起至99年11月9日止。仍不知悔改,於緩起訴期間內即99年8月24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20分許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路與大連街口時,為警攔查並令甲○○呼氣測得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8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警詢及偵查供述│坦承於上開時地酒後騎車│├──┼─────────┼─────────────┤│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證明被告查獲後,呼氣測得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8毫克,││││超過標準值每公升0.55毫克。││││足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三│測試觀察紀錄表│證明被告於查獲時,身上有酒││││氣,且有腳步不穩之現象。益││││徵被告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檢察官乙○○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