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1號
原   告  林進
被   告  黃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地係在基隆市暖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佐,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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